close

 


民法親屬編修正三讀受虐子女可免除扶養父母義務


(可喜可賀)


更新日期:2010/01/07 18:56 王韋婷


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「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增訂曾被父母施以暴力和身心虐待的子女,可以降低甚至免除扶養義務的條款,院會也配合通過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免除上述情形遺棄罪的刑事責任。


社會上經常發生父母虐待自己的子女、施加暴力甚至性侵害的天倫悲劇,子女若是曾遭受身心虐待,是否還需要負擔扶養父母的義務的議題近來被廣泛討論。


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118條修正案,增訂子女若是遭受家庭暴力,或是父母缺乏正當理由而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者,法院可以依個案,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。


國民黨立委孫大千表示,修法不是為了挑戰傳統文化中的親子倫理觀念,而是為了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。他說:『(原音)因為在過去有一些子女在年輕的時候可能被父母棄養,可能面臨家暴,可能面臨性侵,因為有這兩項條文的存在,導致他們長成之後,可能還會面臨生父母不合理的一些扶養要求,甚至面臨到法律刑責的苛責,所以如果不做一些適度的調整話,恐怕相形之下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。』


院會同時也配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免除受虐子女遺棄罪的刑事責任。


 
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737t2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