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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法慢半拍、連施行也拖延 社會救助法三讀通過 1007月以後才施行


新聞稿(資料來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)



日期:2010-12-10


立法院院會今日進行社會救助法審查,朝野針對關鍵的保留條文「施行日期」進行表決,表決結果國民黨以人數優勢通過「社會救助法將自民國10071日開始施行」,吳揆曾經公開承諾的「百年元旦施行」宣告跳票。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批評內政部:「提案修法慢半拍、連施行日期也要拖延。」
劉建國表示,本會期「社會救助法」列為優先法案,當他已排定1021日將本法列入衛環委員會議程後,又過了兩天行政院版才送到委員會來,劉建國諷刺內政部:想要修法卻連提案都慢半拍。在歷經五天馬拉松式審議之後,終於在113日完成多達二十六個版本的社會救助法初審審查,之後隨即於1119日完成朝野黨團協商,朝野雙方針對「施行日期」條文始終未能達成共識,最終只好裁示交付表決。
劉建國指出,吳揆於今年1015日公開承諾修正後的社會救助法將在民國10011日開始施行、如有需要將動用第二預備金來支應;也曾當著國民黨委員侯彩鳳的面再三保證;今日的表決結果顯然是「陷吳揆於不義」:吳揆承諾再度跳票、「白賊政府」的罵名揮之不去。
劉建國強調,內政部以「行政作業不及」為由拒絕在民國100年元旦施行,然而在協商過程中仍可不斷退讓:施行日期由原先的民國101年元旦修正為10091日、最後通過的定案又修正為10071日;要以「行政作業不及」當理由,顯然正當性不足。因此劉建國認為社會救助法無法如期施行,根本不是「來不來得及」的問題,而是內政部「做不做」的問題。
劉建國指出,吳揆曾說:「貧窮在哪裡,政府就在哪裡」,對照今日的表決結果,聽起來格外諷刺。劉建國也強調,由於政府的無能,就要讓亟需救助的中、低收入戶們再等上六、七個月,無論如何是無法對人民交代的。
社會救助法修法重點:
1.
最低生活費(貧窮線)拉高:過去貧窮線是採取「最低生活費」概念,修法之後採取「每人每年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」設為貧窮線。依照現行的標準,以雲林縣為例:舊法最低生活費是9,829元;但在修法之後依照新的標準、最低生活費變成10,244。比起過去,貧窮線提高了415元。
2.
增訂中低收入戶:長期以來政府行政都有「中低收入戶」的概念,但是從未入法。本次修法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法中,標準是「最低生活費的1.5倍」;以雲林縣為例,中低收入戶的門檻就是15,366元。
3.
提出申請時關於「收入」的核算方式:修法後針對收入核定的部分,直接區分為「已就業」與「未就業」;若是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,直接以基本工資核算,避免發生過去地方政府以「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」核算、造成申請者審核失敗的狀況。
4.
增加排除計算的不動產類型:將「因地層下陷」、「因天然災害」、「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」而失去經濟效益的土地排除計算入家庭不動產。
5.
少年人、老人以及身心障礙者的「收入」打折: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、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,其收入核算打七折(70%);身心障礙者其收入核算打5.5折(55%
6.提出申請時「應計算人口」的修正:
A.
兄弟姊妹所得排除不計

B.
未設戶籍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其所得排除不計
C.
有其他特殊情形者、未履行扶養義務者排除不計(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,本款新增。出嫁的女兒若經判定無扶養事實,可依本款排除計算)
7.
直接排除「工作能力」者:
A.
排除二十五歲以下就讀高中(職)進修學校、在職班、學生班以及夜間或假日上課的學生打工收入,被列入應計家庭總收入。

B.
擔任主要照顧特定身心障礙者,每戶一人排除計算其工作能力。
C.
擔任主要照顧6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每戶一人排除計算其工作能力。
8.
開設專戶存入補助款:將來獲得補助時,款項會進入一個專門的戶頭;這個專戶中的錢不會被強制執行、救命的錢不會被用來抵債。
9.
領中低收入戶補助時因為開始工作而有收入,不計入「家庭收入」計算:低收入或中低收入中有能力工作的人,強制將資料轉給就業輔導機構,因此得到工作而獲得所得,則不計入家庭收入,仍可繼續獲得補助,最長可達三年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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