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兄扶養腦麻弟 父被判給付117萬養護費



【聯合報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


張姓男子長期照顧腦性麻痺的弟弟,不滿父親在弟弟年幼時就離家,將照顧弟弟的責任丟給他,控告父親返還扶養費用;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父親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,長子代父扶養弟弟,張父應給付養護費1179千多元。


住在桃園的張姓男子表示,他弟弟現年35歲,出生時罹患腦性麻痺,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;弟弟5歲時,父親離家,母親在弟弟15歲時過世,他和弟弟寄養在親戚家中,為照顧弟弟,他犧牲學業,就讀軍校,20歲起獨自負擔弟弟的照顧責任和養護費用。


張姓男子提告指出,依據民法規定,他的父親是弟弟的第一順序扶養義務人,應該要支付弟弟住在療養院的養護費用,但父親離家出走,從未支付,他從1997年起就代父親支付弟弟所有的養護費用達1179千多元,父親應該返還給他。


張父感嘆說,小兒子出生後,他為了治療小兒子的腦性麻痺,五年間就花了2百萬元,還為此欠債,小兒子5歲時,他因為違反票據法遭通緝,又被地下錢莊追債,妻子叫他快跑,他才離家。


他表示,1992年他獲悉妻子過世,他找到長子,但長子竟對他惡言相向,他才沒有再和長子往來,他並非惡意遺棄兩個兒子,他現在已經60多歲,只剩下一棟房子可棲身,並無多餘財產履行扶養義務,若房屋遭拍賣,他會流落街頭。


張父目前居住在萬華,從事鐵工工作,已有另一家庭,法院開庭辯論時,他沒有到庭,法院於是一造辯論判決。本案仍可上訴。
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737t20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